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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动态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新规——国资资行权规「2022」39号

2022-05-27

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文”) 。从其内容看,应当是对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务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治理步伐》(以下简称“32号文”)的增补和优化 。
一、增加了“非果真协议转让”的情形
1、“32号文”第三十一条划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接纳非果真协议转让方法:(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接纳非果真协议转让方法;(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接纳非果真协议转让方法 。
2、“39号文”第一条划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结构调解,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差别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接纳协议方法进行 。
通过这两个条款的比较,明显可以看出:
“39号文”新增了企业产权在差别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也可以适用非果真协议转让的情形,即尽管标的企业并非属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企业,但属于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结构调解,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也可接纳非果真协议转让方法 。这样的划定,为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起到高效的作用 。
二、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的国有资产交易划定
1、“32号文”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治理制度,确定审批治理权限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主要担负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主要担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2、“39号文”第二条划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主要担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职位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加入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
上述两相比较,可以看出:
关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主要担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必须坚持国有控股职位稳定” 。别的,39号文明确了三种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情形,增强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效率 。
三、刊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
“39号文”增加: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刊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剖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治理责任和危害防备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果真协议转让按划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
该条划定,旨在通过刊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 。
四、非果真协议转让价格
1、“32号文”第三十二条:接纳非果真协议转让方法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颐魅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2、“39号文”第四条:接纳非果真协议方法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颐魅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
非果真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即便不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只要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就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非果真协议的转让价格 。
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关于无偿划转,主要有以下3个划定:(1)2005年8月29日,国资委公布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治理暂行步伐》;(2)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出台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情指引》;(3)2014年7月11日国资委出台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增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39号文”第五条: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治理相关划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
上述划定,明确了无偿划转的规模,允许“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可以无偿划转 。而不限于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 。
六、企业增资的信息披露
1、“32号文”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果真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事情日 。
“32号文”第13条仅对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作出划定,关于增资扩股没有预披露信息的划定 。
2、“39号文”第六条:企业增资可接纳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事情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事情日 。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
第七条: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
“39号文”对企业增资增加了预披露信息 。
七、缩短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调解价格重新通告期
1、“32号文”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换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换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事情日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
2、“39号文”第八条: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解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事情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事情日 。
由此可见,关于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如仅涉及价格调解进行重新信息披露的,则缩短披露时间 。
八、无形资产使用的要求
2019年12月12日,国资委宣布国资发革新规〔2019〕126号《关于中央企业增强参股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九):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 。增强无形资产治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应参股企业使用 。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按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接纳市场公允价格 。
本次“39号文”第九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运动 。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条约中对工商变换、字号变换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关于所属企业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运动 。有利于有效维护国有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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